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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無錫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規范化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研究,我局制定了《無錫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1月21日
無錫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規范化管理,統一規范施工現場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化管理水平,創建干凈整潔、文明有序的施工現場,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37號令)、《無錫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大修)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給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附屬的土建、管道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施工行為。
第三條 市、區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具體負責各自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季度開展1次以上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全年抽查在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工地不低于10%,累計抽查各區在建工地的比例不低于10%,重點針對人員密集、建設活動頻繁、問題多發的重點場所、區域和項目。各市(區)應按照屬地管理及“雙隨機”要求,開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承擔本細則實施的督促檢查責任。施工單位負責本細則的具體實施工作,承擔本細則各項細則的落實和管理責任。監理單位承擔本細則實施的監理責任。鼓勵各參建單位采取細則化、信息化、綠色化、智慧化手段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履職行為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人員配備數量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按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落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的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組織雙方之間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工程實施范圍內配合道路施工的管線產權以及施工單位應接受道路建設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法律、規范要求,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實行建設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章 安全文明投入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參與投標競價。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預付不少于基本費60%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范要求及合同約定,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文明措施費用計提、使用及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等,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費用投入計劃組織實施,并做好使用明細記錄,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措施費用投入計劃,安全文明措施費用使用額度,安全文明用品實物臺帳和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設施投入情況進行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立即糾正。
第四章 民工實名制管理
第十一條 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實名制管理的相關要求,以建設項目為管理單位,建立實名制管理體系。施工企業應及時登錄江蘇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按照《江蘇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操作手冊》完成項目和勞資員的登記、工資結算賬戶的申請、管理人員及勞務人員基本信息的采錄等,施工單位應切實做好人員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現場的農民工均需進行考勤管理,考勤記錄應上傳至我市實名制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工資專用帳戶,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應通過專用賬戶專項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筑業企業應當為招用的農民工個人辦理實名制工資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委托開戶銀行通過其設立的工資專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銀行卡。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每月及時確認進度產值,并根據合同約定向承包人企業工資專戶存入不低于當期進度產值20%的專戶資金;應發工資高于當期進度產值20%的,則按照實際工資數額存入工資帳戶。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勞資專管員,負責該項目農民工實名制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分包企業應當配備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及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勞資專管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應當在“農民工維權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根據計劃從公司(15個學時)、項目部(15個學時) 、班組(20個學時)三個層面對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書面記錄。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六章 危大工程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37號令)要求編制、審核及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突出抓好危大工程“五個環節”管理。
第十七條 施工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八條 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審批或論證。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必須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進入下道工序。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七章 流動式機械設備
第二十二條 流動式機械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全路面起重機、砼泵車、土方機械、場內機動車輛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使用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報告登記并編號,并提交以下資料原件備查:1、設備出廠合格證;2、《流動式機械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證》;3、流動式機械設備司機操作證及網上查驗記錄;4、驗收合格記錄;5、維修保養記錄??偝邪鼏挝粚σ陨腺Y料原件審查合格后留存復印件,并報監理單位審核,經總監(或總監代表)審批簽字后,流動式機械設備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三條 流動式機械設備進場后施工作業之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對設備及作業人員相關證照進行現場核對,主要包括:流動式機械設備型號、設備代碼等信息是否與進場前報驗信息一致;流動式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否人證相符。
第二十四條 根據《關于加強建設工地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通知》(錫建安監〔2013〕36號)要求,進入工地的特種作業人員,施工單位在安排其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查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原件,并上網查詢其證件的真實性,同時將查詢截圖列入現場安全管理專項資料中以備核查;監理單位要按照《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的要求,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并對已審核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一一做好記錄;特種作業人員應建立花名冊,網上查驗資料加蓋項目經理和總監的執業注冊章。
第二十五條 設備使用過程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落實定期的檢查制度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巡視和旁站制度,認真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強化流動式機械設備使用過程的旁站監督和管控工作;監理單位應認真核對設備及操作人員相關證照,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定期檢查工作,強化使用過程中的巡查工作,對發現的違章及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嚴格落實旁站制度;設備產權單位應按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流動式機械設備性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根據工作情況足額配備司機、司索指揮等特種作業人員,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工地涉及起重吊裝作業的,應編制起重吊裝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施工;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作業,需組織專家論證的,論證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進場吊裝作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設備應按照前款規定的要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履帶式起重機安裝完成后須經專業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 起重吊裝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臨時交通組織方案、起重吊裝專項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施工平面布置圖,確定起重機械設備??课恢眉暗跹b作業位置,吊裝司機持證上崗,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吊裝作業時司索指揮、交通指揮人員配備到位,設置警戒線、安全警示標志標牌等。
第八章 安全防護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標準和違章操作的危害。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第二十九條 涉及到高架橋墩身、蓋梁施工等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或是基坑邊,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防護欄桿采用鋼管、扣件搭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防護欄桿應為兩道橫桿,上桿距地面高度應為1.2m,下桿應在上桿和檔腳板中間設置。防護欄桿立桿間距不應大于2m,內側滿掛密目安全網,下設不小于180mm高擋腳板。2、基坑臨邊時,立桿與基坑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基坑周邊砌筑200-300mm高擋水墻。3、防護欄桿內側滿掛密目安全網,防護欄桿及擋腳板刷紅白警示漆。4、防護欄桿的設置、固定及連接應牢固,任何處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lkN外力作用。5、防護欄桿和密目安全網內側懸掛安全警示標識,每面至少掛兩個。6、基坑周邊宜設置夜間警示燈。
第三十條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并應做驗收記錄。驗收可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導致各種管線井蓋缺損或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時設置井蓋的,施工單位應設置半通透式護欄進行圍蔽,設置井口安全防護及明顯的施工標志牌并懸掛警示閃燈。
第九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三條 現場出入口。施工單位可根據現場條件設置大門,對隧道、橋梁、污水處理廠等實行封閉式管理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有可靠固定的大門,門頭有企業標志,門側設置門衛室,標志明確,晚間照明達標;建設工地大門口應當設置警示樁、減速標志、減速帶、反光鏡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設置排水溝、污水沉淀池、車輛沖洗臺及高壓沖洗設施,對進出車輛進行清洗,凈車出場,污水經沉淀處理達標后按要求排放。
施工現場出入口通道應進行硬化,強度滿足工程車輛運輸要求。出入口內側設置減速帶、排水溝、污水沉淀池、車輛沖洗臺及高壓沖洗設施,并配備足量的專職保潔員,污水經沉淀處理達標后按要求排放。確因場地條件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臺的,應當配專人在工地出入口對外出車輛進行人工清理,確保凈車出場和門前周邊100m以內道路清潔。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應當集中設置下列牌、圖內容: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安全生產牌;消防和綜合治理牌;文明施工和環境衛生防治措施;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告示牌;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告示牌;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機構網絡圖、揚塵治理監管公示牌、城鎮勞動者科學素質提升牌、民工權益告知牌等)。工地大門口兩側圍墻上應當向社會公示施工許可牌和文明施工社會監督牌。
應有宣傳教育制度,建立“二欄一報”(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安全標語等宣傳教育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圍擋。市政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采用封閉圍擋。涉及危大工程的必須采取全封閉圍擋施工。高度不得小于2m,市區內影響市容景觀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m。圍擋材料應選用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保證圍擋堅固、平穩、整潔、美觀;圍擋不得用于擋土、承重。圍擋上應設置交通指示牌和溫馨提示標語,外側張貼各類公益廣告。圍擋需連續設置,處于交通路段的圍擋頂部需安裝警示紅燈,警示紅燈間距應不大于20m。圍擋立柱上需貼設反光貼。圍擋底部設置排水孔,排水孔的間距應不大于6m,圍擋設置不能影響現有道路的排水系統。為保證行車視距和安全要求,道路路口轉角處應設通透式圍擋,通透式圍擋轉角雙向各3m,內部要保證視野通暢。在轉彎處,應設置轉彎凸透鏡和太陽能爆閃燈。
地面上部橋梁結構及隧道明挖等施工區域較固定的施工作業圍擋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圍擋下部還應設高50cm的基腳,基腳厚度為24cm,外側水泥砂漿抹灰,刷黃黑相間警示漆,條紋寬0.3m。隧道暗挖工程應按上述要求在隧道開挖出入口設置圍擋。
施工現場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設置符合《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警示標志,夜間、霧天、驟暗天氣,應當在作業區域邊界上方設置警示閃爍燈或者懸掛40W以上紅燈,相鄰燈距不得大于4米。
第三十六條 揚塵管控。組建專職保潔班組,配備防塵網、小型沖洗設備、灑水車、霧炮等降塵設施,安裝揚塵監測設備,對易產生揚塵的裸土和材料采取覆蓋措施,對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采取濕式作業。認真做好“六個100%”,即施工現場圍擋率、進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覆蓋率、場地灑水清掃保潔率、密閉運輸率、出入車輛清洗率達到100%。
第十章 地下管線保護
第三十七條 在工程實施前,建設單位必須召集施工范圍內各類管線權屬單位進行管線技術交底,管線權屬單位必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位圖,并辦理交接手續,同時在施工圖中標明地下管道的分布、走向和標高。對由于所提供的地下管線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所造成的管線損壞由提供管線資料的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依據各管線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資料,邀請管線權屬單位的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并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管線安全施工協議,管線保護措施必須經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共同簽字認可,施工單位同時要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建立應急響應機制,配備應急搶險隊伍和裝備。
第三十九條 在有地下管線范圍內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通知管線權屬單位的人員到現場進行監護,管線權屬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施工期間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對由于監護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由監護單位負責。施工單位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嚴格按施工區域和安全操作標準組織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如果發現管線資料有未標注或標注與實際不符的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并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管線防護措施,在相關施工時進行重點檢查,并作好檢查記錄。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危及基礎設施管線的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 社會公共安全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施工期間的臨時交通組織等現場統籌管理工作。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會同交通管理部門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并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組織實施,方案應明確交通組織目標、施工方案、交通疏導及封閉方案、保障措施、道路安全文明等內容。因工程建設需要,需建設臨時道路疏解交通,其道路應安全、平整、整潔,保持良好的路況、路貌,保障社會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二條 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交通標識牌,便于車輛、行人等安全通行。交通標識牌應設置于施工道路路口、施工圍擋等處,對過往行人和車輛進行警示和提示。
橋梁工程施工的,應在開放道路路口設置限高限寬交通門洞,設置限高、限寬、限速等標牌,并在橋墩、臨時支撐等部位設置反光警示和交通指引牌。
第四十三條 占道施工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占道施工作業區前方每隔100m設一道交通標志牌,施工區間前后各設置三道標志牌及相應的反光錐。城市快速路在作業區后200m、100m、50m處及作業區前方每隔50m設一道交通標志牌,連續設置兩道。標志牌區間設置相應的反光錐。一般道路在作業區前后50m處設置交通標志牌及相應的反光錐。
第十二章 管線、綠化遷改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現場管理的內部管控機制,將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納入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要重點加強施工前期管線、綠化遷改遷移現場管理,接受管線、綠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組織管線產權單位、施工單位統籌實施管線遷改的現場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可委托管線和綠化的產權單位,具體負責前期遷改工程(含綠化、管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承擔前期遷改工程的相關責任。具體承擔遷改的施工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措施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綠化施工現場管理,協調和監督道路、綠化施工企業,根據工作面,由道路、綠化單位之間辦理書面交接,明確施工期間的安全文明施工職責和范圍,施工企業應分別做好各自作業面內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 應急救援管理
第四十六條 項目部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組建應急救援小組,設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備齊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活動。
第四十七條 工地發生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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